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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办理规程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在互联网上合法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包括药品(或医疗器械)包装(图片)、说明书、经批准的广告、药学专业知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该证书的设定依据包括两个规范性文件: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 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 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三、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前提首先证书的申请是以一个网站为申请单元的。这个网站应是一个运行稳定、可靠的网站。

四、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其内容有如下要求:

1、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如信息来源可以是药监部门批准的注册证、说明书或依法备案的相关材料。也可以是国家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合法出版物等。但其来源必须经批准或允许,防止出现违法、违规或商业侵权行为。

不得发布未经注册、备案批准上市药品的商品名称、适应症、功效、价格等信息(用于学术研究、交流的信息根据其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规等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可以发布)。

2、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3、发布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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